政院提修法 毒駕者尿檢陽性即為公共危險罪

行政院會23日通過相關修法,明定毒駕者尿液若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圖:中華民國行政院臉書)
行政院會23日通過相關修法,明定毒駕者尿液若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圖:中華民國行政院臉書)


為防止吸毒後駕駛行為,行政院會今天(23日)通過相關修法,將毒駕的違法要件明確化,明定毒駕者尿液若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刑法部分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陸海空軍刑法則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毒駕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與酒駕相當,而毒駕肇事,如發生在國軍身上,也將影響部隊戰力,因此草案明確化毒駕違法要件有其必要性。蘇貞昌也要求,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修法是全面處罰毒駕行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但仍有其他情事,足以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

國防部新聞稿指出,毒品零容忍向來是國軍重要政策,這次「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同步修正,盼能嚇阻現役軍人吸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確保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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