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消防設備師擅自執業最高罰百萬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為健全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因此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2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此外,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則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關係建築物公共安全,本案係為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制度與管理規範,以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與人民權益,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