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草案首場說明會一小時內冷清落幕 業者關心這兩件事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日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首場公開說明會,但現場僅有二位產業代表公開表示意見,整場說明會花不到一小時就結束。有業者代表認為,草案相關規範可以更明確外,台灣數位經濟市場比歐盟小很多,似乎沒有要求業者盡更高法律義務的必要性,要求的同時也會造成業者營運負擔。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日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首場公開說明會,但現場僅有二位產業代表公開表示意見,整場說明會花不到一小時就結束。圖  / 記者黃彥宏攝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日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首場公開說明會,但現場僅有二位產業代表公開表示意見,整場說明會花不到一小時就結束。圖 / 記者黃彥宏攝

業界人士分析,11日現場幾乎沉默的原因,可能是這次邀集產業都已納在NCC麾下管理,草案對他們影響不大,再加上有案件送到NCC審理中;接續的場次16日、18日兩場,分別找來公民團體與專家,及臉書、Youtube、Dcard等業者,為中介法草案新納管的主要對象,預料發言會較踴躍。

NCC於6月29日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主要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涵蓋類別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其中資訊服務再分為線上平台、指定線上平台兩類。

線上平台服務是進一步將儲存用戶的資訊開放公眾存取,例如Dcard、巴哈姆特、ptt等網路論壇,或是Meta、Instagram、Yahoo!拍賣等等;指定線上平台則是使用者在台灣市占率達230萬人的規模,如臉書、YouTube等業者。

NCC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包含:資訊揭露、指定境內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每年公告透明度報告、遵守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等。但外界質疑草案限縮言論自由。

TWINC(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執行長黃勝雄認為,行政機關對作用法的訂定要有明確性,才不會有範圍可能逾越母法的可行性;台灣數位經濟市場比歐盟小很多,似乎沒有要求業者盡更高法律義務的必要性,要求的同時也會造成業者營運負擔。

另外,中介法草案中「緊急資訊限制令」,現行規劃法院在48小時內核發,他建議可以比照家暴保護令,限縮為四小時,但確切作法仍需與法院協調。

CBIT(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則對草案規範對象提問,她指出,大多數ISP(網路服務供應商)業者是IASP(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僅保留用戶端的資料,沒有用戶到訪的網站資訊及整個使用過程紀錄,因此法條所述,加註警示、移除或限制接取、資料保存,IASP在技術上無法做到,建議草案依業者不同身分細分規範。

媒體則關注,使用者超過230萬人數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除了基本義務還要遵守特別規範,若不改善NCC可以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情節嚴重者,還能命電信業者「斷網處置」,不只影響業者提供的業務,更涉及消費者權益,NCC卻沒有訂定明確規範。

本場說明會的主席、NCC平台事業管理處長王德威強調,若是業者在技術上做不到的事情,主管機關不可能去要求。指定平台業者的230萬數字是參考歐盟法規人口1/10的規定,至於斷網處屬於非常重大的處罰,並非第一原則,個別國家如德國法律有斷網相關規範。

他說,草案主要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除了加強業者自律要求跟公共問責外,也對於違法內容做了一定規範,但強調是針對違法內容、而不是針對有害內容與不當內容,因為後者牽涉言論自由,在違法內容部分要回到主管機關解釋。

王德威也說,草案內容比較繁雜,文字敘述可能沒那麼適當,舉行公開說明會可釋明草案的精神,且儘管有60天公告的意見蒐集時間,但結束之後NCC還是會進行第二輪內部檢討,對進一步修正會有幫助。

11日出席說明會的包括四大電信業者、凱擘、中嘉、台灣寬頻、固網、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及TWINC、CBIT等代表。NCC表示,三場產業說明會結束後,25日的公聽會規劃開放大眾上網報名,但受限場地、名額會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