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消防軌跡 一步一腳印

民安演習照片。(圖: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
民安演習照片。(圖: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

▲民安演習照片。(圖: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

早期國內消防業務隸屬警察機關掌管,為警察職權之一,直至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正式成立「內政部消防署」,掌管消防業務。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明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在省(市)政府由消防處(局)、在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新北市於八十七年二月二日成立當時的臺北縣消防局籌備處,後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經縣議會第十四屆第一次大會於審議通過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臺北縣消防局」,自始消防單位逐漸脫離警察機關分立,為消防工作帶來重大變革。

八十八年十月底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修訂組織規程,並經臺北縣政府縣務會議通過,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修正局銜為「臺北縣政府消防局」,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配合新北市升格,正式改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九十九年八月四日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條文修正案公布施行,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臺北縣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函頒實施「臺北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並於同年十月十一日成立災害防救辦公室,統籌規劃本市災害防救政策。復配合升格直轄市,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名為「新北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建立防災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