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可以「事後檢討」 不能事前下指導棋

文/鄭自隆

在古典新聞學,媒體被視為專業(profession),與律師、會計師、醫師一樣,除有完整知識體系外,就是有一套專業倫理,倫理之一就是新聞獨立與編輯室自主。

所謂新聞獨立與自主,就是新聞從業人員(包含記者與編輯)可以決定做什麼新聞、訪問什麼人、以什麼角度切入,長官與報老闆都不能干涉,這是崇高的理想,現行台灣商業電視台很難看到,否則就不會出現「韓天」電視台了,還好公視在創台時期先進的堅持下,不但做到了,而且還持續了20餘年。

公視是「製作人制」,節目成敗由製作人負全責,節目內容董總不能置喙,也因如此,第四屆政黨黑手伸入,公視董座總座被拔,第五屆董事難產,近3年空窗,公視還不是自己run得好好的,這就是獨立自主,有沒有「老闆」似乎沒那麼重要。

這屆公視董事很「熱心」,弄一個凌駕製作人的「新聞諮詢委員會」,找來外面學者也有董事自己粉墨登場,說是給新聞部做建議,「不是指導農夫如何耕種,而是協助新聞部找更多田開拓」,外面的「田」那麼多,要新聞部做A田B田,而不做C田D田,這難道不是價值選擇與意識型態判斷,如果說這不是「事前指導」,那什麼是「事前指導」?

新聞處理非常忌諱「事前指導」(或稱「諮詢」),「事前指導」就是另一種新聞檢查(censorship),解嚴前的國民黨第四組(即後來的文宣部、現在的文傳會)就常「指導」報紙和電視台如何做新聞,當時省政府也會要求省屬的台視「每日一頌(宋)」;如果我們厭惡政黨與政府的「指導」,就不應再組成一個委員會去比手畫腳,更何況董事屬資方,更不應該介入新聞部運作,這可是新聞倫理的ABC。

這樣說來,新聞是高高在上不能碰嗎?當然不是,媒體必須服膺公共利益與社會責任,自然應該被監督,不過監督應該是「事後檢討」,政府、資方、學界都不能事前下指導棋。「事後檢討」包含3部分:

法律:如廣電法、衛廣法、有線電視法、公視法的規範,以及NCC對不當內容要求電視台解釋,都屬「法律」範疇。

他律:即社會公民團體的監督,如消基會對有線電視收費的發聲,社運團體要求處理「紅媒」即是;處理「紅媒」是另一個議題,容後再述。

自律:NCC要求各電視台組成的「自律委員會」就是自律的表現,自律委員會由外部委員(學者、公民團體代表人)與內部委員(董事、總經理、新聞部經理與相關部門經理均可)組成。

自律委員會外部委員必須掌握一個原則,只做「事後檢討」絕對不碰「事前指導」,我擔任多家電視台自律委員,曾有電視台高層希望委員提供「建言」,或有委員要對節目或新聞提出未來製作意見,我都會明確阻擋拒絕;電視台的自律委員會只能針對NCC來函、觀眾意見或已播出的新聞、節目進行討論,絕對不能扮演事前諮詢的角色。

「新聞諮詢委員會」不管提供的是讜論正言或說三道四,都是不宜,這是新聞獨立與編輯室自主的紅線,台灣商業電視台或許做不到,但公視是僅存淨土,能不珍惜嗎。

圖片來源:TDC NEWS翻拍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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