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支條例子法公告 申報內容排除消費者個資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7日電)配合新電支條例7月上路,財政部今天公告相關子法,考量外界疑慮的個資保護問題,不會要求申報時提供買家身分資料及消費品項等資訊,同時放寬同一特約機構每半年收款金額累計未達新台幣48萬元,可免提供資料。

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7月上路,財政部今天配合公告子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規定電支機構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需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向財政部進行申報,各提供前一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月的相關資訊。

申報內容包含「特約機構身分資料」,如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等,以及「必要交易紀錄」,如特約機構提款帳號,及使用者支付工具種類、金額、幣別、時間等金流資料,以利財政部能掌握相關資訊,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比起預告版本,申報範圍刪除了付款方(買方)身分資料及消費品項等內容,以兼顧個資保護;此外,為符合比例原則,適度減輕業者申報負擔,放寬同一特約機構每半年收款金額累計未達新台幣48萬元,可免提供資料。

此外,財政部也對首次申報祭出緩衝期,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7月上路,按規定8月電支機構就要首度進行申報,考量業者可能需一段時間適應,因此改為今年12月31日以前申報即可。(編輯:楊凱翔)1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