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反避稅風潮盛行 學者呼籲別讓CFC破壞企業與稅局間良好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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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萱、胡照鑫、吳官隆、劉宇軒、康弘昌、李文成/台北報導

為響應國際反避稅趨勢的發展並與國際稅制接軌,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中增訂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相關規範,自2023年度開始施行。在CFC上路前夕,不少企業持負面意見,除了衍生重複課稅,更擔心將衝擊台灣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專家指出,此制度目的不是加稅措施,而是打擊不符合稅捐法目的、規避我國稅負情形的企業,別讓CFC破壞企業與稅局間良好互動。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黃士洲指出,觀察我國CFC立法旨意提到,依據上市櫃公司財報分析,上市櫃公司於低稅負地區設立境外公司,自民國87年至102年累積之未分配盈餘達新台幣2兆2276億元,這段話似乎顯示稽徵機關有著建立CFC課稅制度是用來「增加稅收之用」的企圖。

黃士洲指出,在國際觀點來看,CFC受控外國公司稅制立法目的,從來不是對受控外國公司的淨利課稅,稅制的設計主要在發揮嚇阻作用,讓企業的財報更加透明,避免將企業集團營收移轉至低稅負國家,使企業不再拐彎抹角,不用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等境外國家成立公司,最終訴求改變納稅義務人的不當稅務規劃的行為模式。因此CFC稅制仍須與移轉訂價(TP)、全球最低稅負制互相配套,避免影響課稅中立性與企業永續競爭力。

黃士洲觀察,CFC打擊對象分為兩種,一是巨型跨國公司藉屬地主義、權利金的避稅規劃;二是透過三角貿易配置不合常規的利潤,打造不透明的OBU錢箱,好比生產牛頭牌沙茶醬的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在境外成立公司隱藏營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上億,規避我國稅負情形。

而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評價觀點也大不相同。黃士洲分析,財務會計的淨利數字,不等同於企業實際賺得且有支付稅款能力的企業淨利。根據財會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尚可減去往年虧損彌補、當年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依法轉列資本公積與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這些都無法作為盈餘分配的利潤,根本沒有納稅能力。

黃士洲認為,CFC是防止所有企業避稅的最後手段,只要是符合公司治理的上市上櫃公司,都不是CFC課稅的對象。他也提醒,未來資訊逐步透明化下,台商企業應盡速檢視境外公司於集團內之功能,評估調整之可行性與稅負影響,來降低日漸趨嚴的法規遵循成本與潛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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