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台版CFC重複課稅疑義 專家建議從國際稅制求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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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吳官隆、胡照鑫、李映萱、劉宇軒、康弘昌、李文成/台北報導

台灣明年元旦將執行受控外國公司(CFC)反避稅制度,在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主辦的「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推動研討會上,瑪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張豐淦指出,CFC法令勢在必行,但提早課稅的問題需要請主管機關加以釐清,未來企業申報或操作時才能比較順利。

張豐淦表示,雖然財政部針對CFC提出多項解釋,還有對於2022年底既往不咎,或是OBU金額不觸碰查稅等說明,但是可能會對企業或是個人造成衝擊之處,希望透過研討會集思廣益找出潛在問題,讓各界能夠做好事前因應準備。

目前CFC 法令定義是符合50%控制要件與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需要課稅,豁免門檻為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 盈餘未達新台幣700 萬元;要是企業不符合門檻,未來需要依照持股比例認列CFC所得,針對CFC 所得課稅。張豐淦認為,CFC 有沒有增加稅負的問題還需討論,但確實有提早課稅的情形,未來希望主機關以修法或解釋等方式,讓企業與個人未來申報時不會遇上問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表示,需要規劃CFC 的配套措施要,國內版本只有把課稅權進去,卻沒把抵稅權設計上去,沒有研究扣抵問題;資本輸出入的國際租稅基本原則就是不構成重複課稅,以及不造成租稅規避行為,CFC 境外所得與本國境內所得課稅制度應該一致才對。

林宜賢認為,課稅主權國家營利事業所得稅制設計基本原則,要遵守資本輸出中立性制度,以最終母公司的有效稅率為投資收益的最終稅率;而資本輸入中立性制度,以被投資公司有效稅率為投資收益的最終稅率。以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制來看,未依據國際準則設計影響資本市場發展,國內稅制對於多層次轉投資未考慮避免重複課稅機制的設計,目前從資本市場的最終母公司合併報表考慮下,孫公司的營業利潤仍是歸類本業所得,必須設計適當稅制以避免構成重複課稅,並避免造成母公司的市場獲利被削減而影響競爭力。

認列CFC 所得的稅制,應該與最終母公司的稅制一致,因為有財稅差異,林宜賢指出,以美國為最終母公司的CFC 課稅所得認列,採用美國內地稅法,對於已實現利得才課稅,但以歐盟為最終母公司的CFC 課稅所得認列,採用歐盟稅法未實現利得仍要課稅,惟其皆提供投資收益在海外被課徵的稅負可以回母國扣抵的機制。

林宜賢建議台灣營利事業CFC產生重複課稅議題修法方向,短期應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長期方案則應針對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之一條、第四十二條進行修法。

對於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林宜賢認為該修改現行條文內容,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的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許可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其控制之各受控外國企業在設立登記地,亦以經營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為本業者,本業收入不納入分子計算,目前規定其實有歧視性的差別待遇。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公布的BEPS 2.0全球最低稅負的基本設計,原本要讓跨國企業實質有效稅率不低於15%,林宜賢分析,但是台灣即將推動的CFC制度,企業國外股利有效稅率很可能提高至38.8%以上,相較所得稅法第42條、國內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一旦CFC上路後,國內國外的股利所得就會有比較大的差別。

林宜賢表示,新政策可能導致上市櫃公司負擔更沉重的稅負,很有可能就從台灣下市,然後去其他國家上市,反而會影響台灣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想要治標治本,就是需要修正所得稅法規,才能徹底消除境外投資重複課稅問題,期待主管機關為上市櫃公司多做設想進行調整。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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