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醫療行為可申請理賠?黃天牧:需要衛福部界定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立院財委會備詢。   圖:張良一/攝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立院財委會備詢。 圖:張良一/攝

[新頭殼newtalk] 防疫險理賠再出現爭議!對於「是否用藥」之醫療行為作為防疫險理賠的判斷依據,目前金管會或保險公會還沒定案。而衛福部認為不同意以醫療行為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或標準。

 

今(23)日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赴立法院財委會備詢,表示近日決定防疫險理賠的定案,輕症居家照護及有醫療行為者即可以申請理賠,而針對「醫療行為」的定義需要衛福部去界定。對用藥內容是否理賠則需要保險公會指引,才能對用藥或醫療行為理賠拍板定案。

 

關於金管會提到的醫療行為,根據醫師法第28條稱「醫療業務」之行為包括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等診斷行為。衛福部表示,對「醫療行為」是否可以進行理賠應與衛福部討論。而金管會表示,「醫療行為」應衛福部決定判斷依據,金管會不會干涉決定。

 

居家照護的防疫險理賠是今年4/8防疫政策調整後才出現的問題。根據防疫險的保險契約,居家照護並不包含在理賠的範圍內。若民眾堅持要住院申請理賠,會影響到現階段台灣醫療量能。所以金管會與保險公會討論後,輕症居家照護或無症狀確診者也能申請理賠。

 

對於防疫險理賠的範圍目前還沒有一個最終定案,而金管會也擔心防疫保單的道德風險。黃天牧表示,一切都以政府防疫政策為優先。若有什麼變動或政策調整,防疫險理賠的決策也會跟著防疫政策進行些微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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