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立委達共識 籲盡速修改證交法

「臺灣存託憑證(TDR)」非屬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爭議,仍需立法院財委會依照「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修法證交法第165條之2方能解決冤獄問題。(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存託憑證(TDR)」非屬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爭議,仍需立法院財委會依照「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修法證交法第165條之2方能解決冤獄問題。(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儘管多數法界學界人士認為,我國因未將TDR明文入法,造成不少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以違反《證交法》判刑;現任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曾表示,美國與日本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本國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

因此,「我國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朝野立委們表示,將在這個會期針對《證交法》盡速進行修法,讓極具爭議的TDR正名,以免戕害人權。

由於不少投資人因TDR遭法院以違反《證交法》判刑,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TDR,一審遭台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目前在二審階段。

去年12月9日,高院曾傳喚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以鑑定人及鑑定證人身分到庭,兩人口徑一致指出,「TDR就是屬於我國有價證券」。

郭土木強調,1987年財政部所發布的第900號公告,就是為了保障我國投資人,意即外國有價證券原股進入台灣,例如像蘋果、IBM等外國原汁原味的股票在台銷售,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

郭土木直言,「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台灣存託憑證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900號函也並無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明確行政意思表示。」

王志誠曾舉例,台灣首宗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於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的事?更不可能預見台灣存託憑證出現,因此,他認定台灣存託憑證非第900號公告所核定範圍。他認為,TDR未明文入法,法院這樣草率判刑非常不妥適。

由於TDR已引起諸多爭議判決,中華人權協會、前金管會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委林國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等,許多證交法及刑法學者都認為TDR爭議事件嚴重戕害人權,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使得害立法院也遭許多民眾質疑怠惰不修法罵聲連連。

不具名的綠營立委表示,為了保障人權,同時不能讓曾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的現任內閣陳建仁背負侵害人權的罵名,也怕會影響到明年的總統大選,所以這個會期將會結合朝野立委針對《證交法》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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