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工具》期貨市場要能發現真實價格 藉助集合競價和逐筆撮合兩大工具達成

1998年7月我國期貨市場開市時,交易撮合方式採集合競價,2002年7月開盤後均採逐筆撮合方式成交。(圖片來源/期交所官網)

集合競價和逐筆撮合均為目前期貨市場撮合成交價的方式,目的是促進市場交易效率。集合競價和逐筆撮合均為目前期貨市場撮合成交價的方式,目的是促進市場交易效率。

臺灣期貨交易市場在開盤時採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價,開盤後採逐筆撮合方式直至收盤。

集合競價的原則,是以「滿足最大成交量,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須全部滿足,同時與決定價格相同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需全部滿足」決定成交價。(合乎此原則之成交價有兩個以上時,開盤時採接近開盤參考價之價位)

開盤參考價則依下列原則決定:第一,前一一般交易時段結算價格。第二,遇新契約上市、加掛新月份或新序列契約、或契約調整時,由期交所參酌標的價格、除權除息、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第三,遇恢復交易後重新開始撮合時,採當盤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若當盤尚無成交價格者,依前述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決定之。

開盤時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筆撮合

假設臺指期貨2019年6月份契約集合競價時段共有買進市價(3口)、買進10,000(3口)、買進9,999(4口)、賣出市價(2口)、賣出10,001(8口)及賣出10,000(4口)。

集合競價交易是以能達到最大成交量為目標來撮合成交,在本例中10,000點可以成交6口。(圖片來源/期交所官方網站)

此案例10,000點可以成交6口,其餘價格可成交口數皆比6口少,且價格為10,000時可符合所有集合競價成交價格決定原則,所以集合競價開盤成交價為10,000。

逐筆交易則是委託單隨到隨撮,只要一有委託單進來,有能配對的單子,就馬上成交。有人用搭公車和坐計程車來比喻兩種撮合方式,集合競價像是在公車站等公車,每5分鐘才發一班車。逐筆交易像是搭計程車,隨到隨上車。

市價單優先於限價單,較高買單撮合順序優先於較低買單

在盤中,對交易人而言,成交則按照3大準則,第一,市價單優先於限價單。第二,限價的較高買單優先於較低買單,較低的賣單優先於較高的賣單。第三,同價位的買賣單,開盤前依電腦隨機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盤後依輸入時序決定。

臺灣的期貨市場,隨著撮合制度從集合競價進入逐筆撮合,市場效率也明顯提升,根據期交所官方網站記載,1998年7月國內期貨市場開市時,交易撮合方式無論開盤、交易時段或收盤時段(收盤前5分鐘),均採集合競價方式,且交易時段撮合頻率為每30秒撮合1次。

隨著市場交易量逐步增加及系統效能提升,分別於1998年12月4日及1999年12月6日將原30秒之集合競價間隔時間縮短為20秒及10秒,以提高市場撮合效率。

2001年12月24日,期交所因應臺指選擇權上市及自行開發之選擇權交易系統完成,率先將臺指選擇權交易時段之撮合方式採行逐筆撮合;亦即以集合競價開盤後,於交易時段至收盤,交易人委託一進入交易系統時,即立即進行撮合。

開盤時採集合競價,可解決隔夜累積之資訊不對稱

此項撮合方式變更,使市場撮合效率大幅提升。自2002年7月29日起,期貨商品交易時段之撮合方式,亦全數改採逐筆撮合。

開盤時係採集合競價方式,開盤後採逐筆撮合方式,對市場有諸多益處,國內周行一、李志宏等教授在《我國期貨市場交易撮合制度及其對期貨交易者交易策略之影響》研究中對此進行專業探討。

研究指出,開盤時透過集合競價方式,可解決隔夜累積之資訊不對稱效果,開盤後採取逐筆撮合方式,交易人可透過及時揭示的成交價格與成交量獲得市場之最新資訊,此時資訊不對稱情況相對於開盤時,已大幅改善。

在市場流動性足夠時,逐筆撮合較能杜絕刻意扭曲成交價

再者,在逐筆撮合制度下,價格報酬率的標準差減少,同時交易量增加,由此可推論逐筆撮合交易制度,使得價格較為連續,價格發現過程亦較為精確,同時由成交量的增加,亦可推論交易人交易意願提高,促進價格形成的效率性。

此外,在盤中交易時,若採集合競價,一個真正的資訊擁有者亦為交易大戶,在集中交易撮合之下,其反而可能以市價單交易方式掩飾其資訊擁有的身份,進行價格哄抬或摜壓的動作。

再者,在市場流動性足夠時,逐筆撮合比較能夠杜絕有心人士扭曲成交價格。周行一、李志宏等教授的研究指出,當擁有私有資訊的交易大戶以限價單交易時,會比市價單傳達出更多有關資產價值的私有訊息,故具資訊優勢的交易者,使用市價委託,才可被來自流動性交易者的市價委託所掩護,減少訊息的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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