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2次罰4200元

彰化一名林姓駕駛,在變換車道時,雖然有打方向燈,但車子未完全進入隔壁車道就關掉,被檢舉達人尾隨拍照,不到一公里後,他再上西濱快速道路,同樣情形再度發生,43秒被檢舉2次,總共挨罰4200元,他認為連續罰款很冤枉!也有違交通裁罰比例原則,打算提出申訴。

1次收到2張「未全程打方向燈」罰單,讓林先生很不服氣!因為2張罰單,一張是12月8日上午7點30分03秒,另一張則是7點30分46秒,只相差43秒。被罰款駕駛人林先生說,「一分鐘內開兩張不合理,也沒超過一公里,43秒就開兩張罰單,這不合理啦!」

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2次罰4200元
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2次罰4200元

罰單上面,警方特別用紅圈標示而罰單上的違規理由各有不同,行駛員大排這張,違規理由為「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1200元」,西濱則是「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3000元」。

林先生表示,他如過是未打方向燈而被罰,那他「心服口服」,問題是2次他都有打方向燈,是車子在進入車道最後「0.1秒」,就自動切掉方向燈,這樣竟然要被連罰2張共4200元的罰單,實在有違交通裁罰的「比例原則」。被罰款駕駛人林先生說,「打了方向燈,我車子打直後,它就自動切掉,莫名其妙,被罰這兩張罰單,我覺得很不合理。」

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2次罰4200元
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2次罰4200元

警方表示,連續違法、連續罰,是針對「超速」而修法,如果檢舉人針對「為依規定變換車道」連續檢舉,他們還是要必須「依法行政」。鹿港分局五組組長施性德表示,「取締超速才適用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相隔6分鐘,或行駛已經過一個路口以上的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不適用於這項規定。」

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2次罰4200元
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2次罰4200元

警方提醒駕駛人,變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在完全進入另一個車道之後,才能切掉閃燈,除了避免荷包失血之外,最重要的還是保持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民視新聞/李文華 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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