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過期食品銷燬辦法 衛生署遭監察院糾正

記者林茂榮/台北報導

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過期食品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訂定「回收、銷毀處理辦法」,12年來僅以「食品回收指引」代替,致依法應銷毀物品外流販售,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3月7日通過並公布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提案委員表示,民國100年發生多起販賣過期食品案例,相關不法犯罪行為均持續長達6年以上,被查獲銷售地點包括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桃園縣及高雄市等地,相關縣市衛生局無法適時稽查發現,未依法善盡「逾期食品、應切實沒入銷毀」之責,予不肖廠商販售謀利機會,形成管控重大疏漏。

糾正案文指出,衛生署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訂定相關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僅於89年訂頒「食品回收指引」,各轄管衛生局無法要求違規廠商切實回收並銷毀逾期食品,致應銷毀物品外流販售,嚴重危害國民健康,明顯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