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涉議長賄選 更二審改判9月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更二審改判9月。(本報資料照片)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更二審改判9月。(本報資料照片)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高分院更二審變更法條改依選罷法第100條的預備行求賄賂罪改判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鑑於此罪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李不能再上訴,但檢方仍可上訴。對此,李全教沒有回應。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吳春成等人向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提及的「企業家贊助」、「選前一半、選後一半」、「同額競選」等語,主要都是用來勸誘谷暮將議長票投給李全教,但因都被對方當場拒絕,導致此行為只是單純探詢意見,尚未形成對價,僅止於預備行求賄賂的階段,因此才變更法條改判9月。

此案在法院歷次審理時,李全教都否認委託他人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利誘谷暮在議長選舉時支持他;同時,他還強調,檢方起訴的相關事證中,也都沒有所謂的「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事證。

審訊時,李全教更說,此一莫須有的罪名,對他這輩子的懲罰已經夠了,請還他平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