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申請蘇宏達迴避被台大駁回 律師批「球員兼裁判」:將提覆決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被控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涉嫌抄襲,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日前表示,由於台大審定委員會召集人、社科院長蘇宏達未審先判,在內部信件中指稱此案為「醜聞」,已正式向台大具狀申請迴避。不過,台大今(27)日回應,審定會委員表決後一致決定駁回申請迴避案。對此,黃帝穎表示,將對相關決定提起覆決,確保程序正義。

台大發出新聞稿說明,有關台大碩士畢業生涉及論文抄襲事件,審定委員會於今日召開會議,會議一開始即對被檢舉人林智堅委任3名律師提出的蘇宏達迴避申請案進行討論,並選出1名委員代理會議主席。

台大表示,在宣讀案由後,因林智堅及委任律師均未出席,由代理會議主席述明林智堅的主張與所提事證,再由被要求迴避人蘇宏達說明後離席,審定會以無計名投票表決,一致決定駁回申請迴避案,主要理由是林智堅所提事證並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被要求蘇宏達於本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台大指出,有關指控台大疑似外洩會議資訊之情事皆非事實,台大堅守行政中立,謹守分際,依相關辦法進行調查,絕無資訊洩漏相關情事,若有相關事證請透過司法途徑檢舉,至於審定會內容,由於審定會是獨立進行且過程保密,因此不再就今日會議做任何說明及回應。

對於台大說法,黃帝穎回應,台大駁回迴避的決定,並未詳述理由,且做成決定的委員,均是召集人蘇宏達所聘任,明顯球員兼決議案裁判,駁回決定顯有瑕疵。

黃帝穎指出,蘇宏達日前在內部信件中指稱此案為「醜聞」,甚至於媒體頭版頭條報導,營造輿論定罪的政治審判,這就是未審先判的明確偏頗。依據《專科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及《行政程序法》第33條,有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都是法律上應迴避的依據。

黃帝穎強調,台大碩博士學倫要點第1條開宗明義寫道,應「公正客觀處理程序」,蘇宏達還沒看到公證書等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就未審先判稱「醜聞」,依法本應迴避,因此律師團在收到台大公文後,將依法提起覆決,堅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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