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論文門 「陳明通犯罪自白確定」

稱先修正林論文再交給余參考 王鴻薇:已向教部檢舉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與律師柯晨晧一日召開記者會,向教育部檢舉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的論文指導教授陳明通犯罪自白確定。(記者周閩生攝)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與律師柯晨晧一日召開記者會,向教育部檢舉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的論文指導教授陳明通犯罪自白確定。(記者周閩生攝)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陳智堅論文指導教授、現任國安局長的陳明通日前發文,指稱「先修正」林智堅論文,「再交給」剛換論文題目的當時學生余正煌參考。對此,台北市議員王鴻薇一日召開記者會,指陳明通自證有罪,已向教育部檢舉陳明通犯罪自白確定。

陳明通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度發文兩千字,指稱先有林智堅的論文文章與民調資料,才有余正煌的論文寫作。

王鴻薇昨天與律師柯晨晧在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強調陳明通的這篇聲明,事實上就是說自己是不適任教授。若他所言屬實,試問有哪個教授將學生未發表的論文拿給另一位學生抄襲?而且口試、指導論文兩篇都可以通過?

王鴻薇表示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根據教育部函釋說明,如指導教授或所屬系所未妥為處理或不作為,經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命該系所停招、減招,或禁止該系所運用本部核予學校之獎補助款。

柯晨晧表示,林智堅陣營想利用公證書當證據,其實沒有實質效力。林智堅找的公證單位、台北重慶聯合事務所所長謝永志在官網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明確表示,公證人除非有正當理由,本來就不能拒絕受委託;公證的效力,也不會使無效的法律行為變為有效。而且一般之證明行為,證明人僅憑其知覺,也就是判斷力進行觀察,不能就其觀察所得之法律效果之合法與否納入考量。

柯晨晧強調,這也證明公證書完全不能證明林智堅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抄襲,林智堅關於公證的想法只是嚇唬民眾的小原創,並不是公證案例中常見的狀態。而且林智堅公證的事項,如果如其臉書留言處所附只是陳明通的回信,也明顯不能證明林智堅是獨立原創論文。

柯晨晧指出,綜合來看,目前舉出的物證,無論公證書或上傳的檔案都被打臉,人證又有余正煌本人積極反證,這份表格反而更讓人感覺林智堅抄襲事證明確、更難辯解。

王鴻薇指出,陳明通每一次的聲明都是製造證據。證重初供,抄襲案拖一個月,在舉證歷歷下,如今林智堅的所有事證都是陳明通單方說法;但是陳明通的話算什麼證據?根本是「狼狽為堅」,每次發文都是配合林智堅的記者會發聲明,根本就是配合林智堅在寫劇本,做這麼難看當大家看不出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