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水表,怕怕!

台大召開校務會議,被「查水表」的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出席,並在會議上表達說法。(資料照片)
台大召開校務會議,被「查水表」的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出席,並在會議上表達說法。(資料照片)

台大蘇宏達教授因前年在臉書上批評故宮南遷政策,日前遭調查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台北市警局偵辦,並遭約談。僅管該案已超過《社維法》規定的追訴期2個月,但警察機關認為臉書上的行為仍持續,因此時效並不中斷,仍然偵辦,引起社會譁然。加上最近以散布假訊息為由被查水表者不斷累積,已造成人心惶惶。

《社維法》過去從沒有這麼夯,最近卻狼煙四起,事實上它只屬於「行政罰」性質,其行為尚未達於刑罰之程度而以行政手段處罰,其罰則相對輕,只如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般。

處罰行為除拘留、勒令歇業等對民眾權益影響較大,須由法院決定外,一般罰鍰由警察機關認定即可。因此如果再找律師恐怕成本太高,機關對當事人如不到案亦無法強制拘提,只是於己有利部分無法據理陳明罷了。而警察機關對行為人追訴時效為2個月、裁處權(受理後之行政處分決定)為3個月或6個月(《社維法》第31條),其時效均較一般行政程序為短。

然而,民眾受警察約談會嚴重干擾生活秩序,並且產生恐懼、不安的心理。如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曾經對於「警察臨檢」作了限縮規定,即「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舉凡最基本的道路臨檢,大法官都認為不得任意盤查,須要具備「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以確保人民的自由與尊嚴。

同理,警察針對民眾日常社交在臉書、Line上發表或轉發的言論即大動作約談,已經嚴重造成侵害憲法第11條意見表現自由的層次;且警方執法時間、對象都有特定性、選擇性,更是違背行政程序的平等原則,令人遺憾。台灣要邁向健全法制社會真是還要再加油。(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