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拉庫斯溪畔部落水災 居民提國賠更一審再敗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桃源區101年降下大雨致拉庫斯溪畔部落成災,災民向水保局台南分局和高市水利局提國賠,一審獲判賠588萬,但二審改判免賠,案經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認兩單位無疏失,判災民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災民代表控訴,民國101年6月10日水災夾帶大量土石流,流入復興里下部落,淹沒當地居民土地房屋,是因水土保持局台南分局未疏濬拉庫斯溪,也未監督桃源區公所辦理清疏工程;高雄水利局設置的拉庫斯溪復興里聚落安全護岸工程也有管理疏失,才導致拉庫斯溪水經由護岸缺口沖入部落釀災,因此向兩單位請求國賠。

高雄高分院今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台南分局已依法監督桃源區公所辦理拉庫斯溪清疏工程,且就氣候現狀彙整各方專業意見,及時進行工程變更設計,清疏工法也與現今河川治理工程常規相符,能適度減少土石成災,因此管理並無疏失。

另外,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也已要求承作廠商改善護岸預防潰堤,尚屬忠於職責。合議庭認為這次災害本質屬於土石流及河道堰塞的複合式災害,主要是因當地自然環境、極端氣候等因素所致,與水保局、水利局治理工作並無因果關係,兩單位並無疏失,據此判決災民敗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指出,48名災民向兩單位求償財損、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548萬多元,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11名災民勝訴獲賠588萬多元,但二審逆轉認為兩單位並無故意或過失責任疏失,據此改判免賠。全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再度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編輯:陳仁華)1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