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拒修 更一審逆轉判須配合

高雄五甲地區一處大廈3樓黃姓住戶的浴室公共管道間潮濕積水,害樓下相鄰2戶臥房天花板漏水,管委會想派工修繕卻遭拒,雙方鬧上法院。一、二審認定黃宅浴室並非漏水唯一可能位置,判管委會敗訴。更一審高雄高分院採納鑑定報告及機電工程證人說詞,認定漏水問題須從3樓浴室進入修繕,逆轉判黃男須配合管委會修繕,可上訴。

黃男的浴室隔鄰、公共管道空間地板潮濕積水,導致樓下2住戶臥房樓梯天花板自2010年起漏水,重新油漆也無效,還長壁癌,進而投訴管委會。管委會協調願意派工進入修繕,卻遭黃男多次拒絕。

黃男主張,管道間為3樓直通12樓,漏水問題可能是某樓層水管或接頭滲漏導致,經抓漏公司評估,管道間3至5樓間管線無滲漏、牆面乾燥,樓下天花板漏水與他無關,無配合必要。

2樓2住戶2012年5月對黃男提告要求回復原狀,高雄地院認定黃男房屋內熱水管線及浴室防水施工未完善,依法負有修繕責任,判黃賠其中1戶熱水管線修復費1萬3000元,但另外1戶敗訴。

一審法官認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建議須從3樓管道間「檢視」並非「修繕」,文義不同,亦須排除其他樓層漏水的可能性,判管委會及住戶敗訴,二審也駁回上訴。

更一審認為,抓漏公司從10樓浴室大量灌水都沒有發現其他樓層有管線漏水,建設公司也研判是3樓地面防水層破裂,參與大樓機電維修工程的技師也表示管道間沒有另設維修孔,該層漏水、唯一修繕方式就是從該層浴室進入維修。法官最後判黃男應容忍管委會派工進入他家浴室進行水管線、樓板修繕及防水措施,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