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提選罷法排「黑金槍毒」 羅致政個人版本出爐

民進黨團5日宣布要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邱新博攝)
民進黨團5日宣布要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邱新博攝)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為宣示打「黑金」決心,擬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來涉及「黑、金、槍、毒」者,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民進黨團幹事長羅致政今提出個人提案版本,獲得民進黨多位立委聯署支持。該版本除列了排黑條款之外,另新增違反《反滲透法》等5項侵害國家法益罪者,亦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民進黨團5日召開記者會,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5種情事,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民進黨團副幹事長黃世杰當日說明,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經判刑確定者,就不能夠參選公職。

羅致政今公布其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事有下:

1.排黑條款:涉黑金槍毒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

2.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

3.現行依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不得參選,將選罷法、總統選罷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都納入。

4.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及賄選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修正增列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亦同。

4.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

5.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6.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

7.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

羅致政最後表示,民進黨團的修法版本,在未來經內部討論凝聚共識,並配合行政院版本提出之後,將再研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