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獨董陳世洋遭解職 將訴請損害賠償

針對日本日立製作所支持的獨董黃福雄先生,於今日(2/8)召開永大機電股臨會,以無正當理由解任另一獨立董事陳世洋,本人深感遺憾。
為導正公司治理,並遏止無正當理由解任董事之歪風,陳世洋將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第23條及第8條規定,訴請賠償所受損害,要求黃福雄先生連帶賠償本人於永大機電剩餘董事任期之薪酬損失;本人並決定在扣掉相關稅費後,半數以上金額將捐給「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
陳世洋亦重申,永大機電股利分配建議案,審計委員會縱非「應召開」審議,亦必屬「得召開」審議,但絕非「禁止召開」審議。包括台積電、聯發科、玉山金、東元、統一、裕隆之股利分派案,亦係依法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先行決議做成「建議案」後,再送交董事會議決及股東常會最終承認。
若日立支持之獨董黃福雄先生,於去年4月認為本人召集審計委員會,係屬『違法召集』,則為何不當下即鳴鼓而擊之的提出解任要求,卻拖到半年後日立單獨取得永大過半股權,可獨斷專為後才提出,此足證日立自知理虧並確知無法取得其他股東含外資的同意解任。

陳世洋也呼籲為遏止剛好過半的大股東,規避全面改選及累積投票制,惡意的無正當理由召開股臨會,僅解任1席他方董事,並同額補選己方董事1席;兹建議修改公司法第199條,强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一律限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在修法之前,則應先由證期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公開發行公司修改章程,提高股東出席比例及表決權比例均至四分之三以上,如此方能保障市場派董事及獨立董事執行公司治理並監督公司經營之席次。期盼政府能藉由本件負面教材,積極修法,那麼本人遭「無正當理由解任」,亦值得矣。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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