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汰舊換新退稅 過渡期注意兩個日期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為鼓勵民眾車輛汰舊換新,財政部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可申請退稅的中古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適用,但刪除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限制。今年1月8日起至5月2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的中古車換新,仍可適用6年以上的規定。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可以「110年1月8日」及「110年5月28日」這兩個日期來判斷。110年1月7日以前購買新車,於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舊車者,舊車出廠須6年以上。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5月27日報廢或出口舊車,舊車出廠須6年以上。110年5月2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舊車,且在110年1月8日以後購買新車,舊車出廠須10年以上。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已符合舊車登記滿1年、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且汰舊前、後6個月內完成購買新車及新領牌照登記等要件者,其舊車出廠年限究竟須要6年以上或10年以上,只需注意舊車報廢或出口日期是否發生在「110年5月28日」以後,及新車領照是否在「110年1月8日」以後完成。如果兩者答案都是肯定的,舊車出廠須10年以上;其中只要一個答案是否定的,舊車出廠只要6年以上就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