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呼籲慎選優秀檢察長 落實公正檢察官體系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法務部開出六個檢察長職缺,共有三十七人競逐,從司法官學院第22期到第37期,都有人報名,檢察長人選也成為近日新聞焦點。4月8日上午由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主辦、立法委員何志偉辦公室協辦「檢察官制度的轉變與改革」記者會於立法院中興大樓一樓舉辦,法學專家呼籲慎選出優秀的檢察長,建立客觀公正的檢察官體系,立下法治的重大里程碑。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檢察官制度,有自己的一套制度,重點在於刑事證據蒐集、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正確法條,此項專業與經驗法則,則非其他「非檢察機關」,可同理比喻。職是,將檢察系統、非檢察系統,合一爐而冶之,顯非「事物之本質」。科技日新月異,犯罪亦然。所以,由非檢察系統,調回檢察系統,不容一下子就擔任「檢察長」。換言之,外派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實在不適合直接回任「司法權」的「檢察長」!因為如果讓其直接「空降」成為「檢察長」,此顯然對於堅守從事檢察官業務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顯然構成不公! 陳志龍強調,檢察長是檢察官體系的重點關鍵人物,必須要為全體檢察官之表率,對於監察院認定有違法、失格者,則應該要謹慎選擇。 此外,亦應該要有「猶豫等待時間」的制度:即從「行政機關」(行政執行署、廉政署),調回「檢察機關」,應先納入檢察官體系,先擔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後,觀其檢察官任務的表現,即假以時日的觀察,才可以由內部升任「檢察長」。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以視訊參與記者會表示,檢察官是中立的代表,法國憲法規定,檢察官是站著的法官,起訴具有獨立性,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定位,如果完全行政官化是很有問題。根據刑事法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都要注意,選任檢察長應考量他辦過的案子有無專業性、有無依法獨立辦案,是考量檢察長最基本的要求。法務部應注意列名的檢察官,其中最有名就是現任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過去有「司法藍波」之稱,從他過去辦的大案如周人蔘案或是太極門案件,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甚至太極門案還公開偵查細節,連最基本的法律原則都沒有遵守,他更涉及筆錄不實,在訊問被告時,有誘導及逼供問題,亦受到監察院糾正,顯現缺乏專業。更令人驚訝的是在太極門起訴書裡,直指被告養小鬼,吳景欽直言這樣的起訴絕對不及格,案件經過10年無罪確定,侯寬仁也沒有受到懲處,卻因10年懲戒期已過,也沒有受到懲處,如果有以上這麼多瑕疵,應考量他是否當檢察長。如果他當選是否是告訴其他檢察官都可以跟著照做嗎?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及社會科學系曾建元教授提到,在現行的制度下對於檢察長,民眾有更高的期許,因為檢察長對於刑事偵查追訴如果過多不當的干涉,會影響到具體的個案正義追求。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表示,在美國每個地區檢察署只有一個檢察官,其他的通通叫助理檢察官,只有阿拉斯加州除外,其他州的檢察官都是民選,任期六至八年各州不同,檢察官要負政治責任。檢察官的獨立是檢察體系整體的對外獨立,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檢察官所有的福利、保護、懲戒都比照法官,但是檢察官辦案是主動偵查,可以自己主動找案子辦,法官辦案是不告不理,檢察官可以隨便把人起訴,安一個罪名,就算你最後無罪,可能已經10年8年以後了,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他認為對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嚴格,如開放台灣的自訴制度,不但不能廢而且要盡量放大,像太極門案,還有很多冤案,回頭到地檢署要告檢察官,案子就不見了,都被簽結掉,連不起訴都不做。只有自訴才能透過一審二審三審,讓案子可以公開,我們希望是一個公開的審理過程來檢驗檢察官、法官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所有執法者必須掌握調查犯罪證據,不能介入犯罪證據之產製(無罪推定原則),否則即是枉法栽贓。查核逃漏稅必須查得金流,不能憑空推測臆斷,準用刑事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他指出太極門被非法課稅案,是檢察官逕自以犯罪調查,卻派查當日即先斷定,再抹黑製造假證詞及僅具姓名之受害人名冊湊合,僅查獲61~62萬元金流,卻誇大五千倍為約32億元補習班學費,公布予媒體,製造逃漏稅假象,所有租稅構成要件都非法定之自擬虛構;且6年度中,5年度補罰金額已更正為零,僅留81年度,更證明原核定構陷。用專責查核大額逃漏稅人員從未聽聞之違法查稅手法,既逾越了部會職掌,毀壞法治及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課稅,造成強徵民產。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指出,由台灣的政治演變,發現台灣的檢察體系真有問題,台灣的檢察系統中的檢察官,不是公義代表人,而是統治者的工具,既然他是統治者的工具,要維護治安、要保障人民的自由財產,而且涉及國家的安全都要注意,這個檢察長當然是很重要的人,如果這個人本身不正的話,他底下的檢察官會更亂,台灣人民要聰明一點,要選檢察長時,應該出來的聲音就應該出來。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談到,把檢察官、檢察長納入行政系統是所有獨裁者最想做的事,當初侯寬仁檢察官以製造假案來陷害太極門是受到行政首長的指揮,利用行政的檢察官,有司法權可以查封、凍結、沒收人家的財產。2009年後引進兩公約,把兩公約變成國內法是人權憲法,其位階規範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都必須變成人權機構保障人權。三權分立,立法者不能行政,行政者不能司法,三者互相監督制衡。要改革檢察制度,要改變司法人員的頭腦,檢察官是要保障人權,行政、立法、司法是要保障人權的憲法機構,才是改革最重要的目的。 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陳祖祥表示,檢察長須要具備「三要、三不要」。其中三要是要公正,不能結黨形成派系問題;二要不能揣摩上意,而是根據證據與法律起訴辦案;再來要有勇氣,不要有英雄主義利用媒體愛出風頭。然而有些檢察官喜歡標榜英雄主義,發新聞稿說兵分幾路,搜索幾個點,帶著大批的媒體做現場的SNG採訪,嚴重違反偵察不公開,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他認為檢察官有這樣的行為是非常不恰當,更不是適任檢察長的人選。 輔仁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魏賜聰指出,整個太極門案裡面違反的法條是41種法律,總共272條法條,其中侯寬仁總共犯21種法律,147條法條,違反法律數佔了51%,違反的法條數佔了54%,犯行重大,違反科學辦案,辦案素行不良、不知反省改正、從不道歉,是不適任檢察官,應該被淘汰。他質疑:這樣當檢察官已經很過份了,還要再來當檢察長?他進一步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在91年的3月被監察院調查犯有八項重大缺失,要求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卻超過10年懲戒期就呼嚨過去,把台灣的法律當兒戲。 前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邱榮舉表示,從憲法、人權、法理情來探討台灣檢察制度,應該拔擢績優的、保障人權的、人品很好的,而績效不良有問題的淘汰,而且要嚴懲,不應該黑白顛倒、不明不白。以基隆1.8萬陳青旭案為例,曾擔任過檢察官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就是一個很不適任的官員,是他帶頭和一群人,上上下下,知法犯法,違法失職,偽造文書,誣蔑、欺負貧苦的陳青旭。他呼籲,應該慎選檢察官當中所謂優秀的、基於公平正義,經過相當地評鑑的人才,才能拔擢上來。 新竹市議員田雅芳明確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對檢察官起訴過程中,有濫權追訴等方式迫害人民,以侯寬仁檢察官承辦案手法便可一窺端倪,甚至監察院這尚方寶劍依職權糾正,但面對侯寬仁檢察官有不符證據法則、濫權違法等多項缺失,寶劍出鞘,法務部卻僅以申誡小懲示警作為,眼睜睜令司法道德淪陷為迫害人民之利刃。在檢察官濫權,監察體系無作為之下,台灣冤獄賠償法,已令台灣賠了十幾億,卻不見有違失的檢察官為其負責。 圖一、法務部近日將遴選6位檢察長,4月8日上午由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與會專家學者呼籲慎選出優秀的檢察長,落實公正的檢察官體系。 圖二、陳志龍強調,檢察長是檢察官體系的重點關鍵人物,必須要為全體檢察官之表率,對於監察院認定有違法、失格者,則應該要謹慎選擇。 圖三 邱榮舉(站者)表示,以基隆1.8萬陳青旭案為例,曾擔任過檢察官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就是一個很不適任的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