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有憲法高度 聲請釋憲釐清爭議

去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雖賦予民眾個案聲請釋憲的權利,卻必須在用盡法律審級救濟程序,且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才能在收到定讞判決半年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就實際面來說,官司打到定讞往往曠日費時,再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時間更久了。

憲法,是國家運作的根本原則,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的法規,是絕對受到憲法的拘束,為免正義遲到,富有公司因台中黎明自辦市地重劃衍生背信罪案,台中高分院承審法官應有憲法高度,裁准停審聲請釋憲,才能早日釐清法令爭議,讓人民有所依循,也有助避免冤抑。

市地重劃的法令依據,依內政部地政司的說明,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訂頒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此即為「公辦市地重劃」。如果是「自辦市地重劃」除依前述法令,內政部還另訂頒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實際執行依據。

比較自辦及公辦市地重劃法令依據,可明顯看出,自辦市地重劃事務中,就《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是完全準用公辦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事實上,自辦與公辦市地重劃制度兩者根本不同,卻毫無限制、沒有差別地準用,如此的立法體例,雖形式上雖有所依據,法理不免扞格不入。

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法規,是絕對受到憲法的拘束,既然自辦重劃有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的疑義,富有公司涉嫌背信案,最好的方式,就是早點讓憲法講清楚,承審法官若能受理當事人聲請,本諸違憲審查意識,透過憲法法庭的判決,既可解決法令爭議,又可讓全台自辦重劃未來有所遵循,才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