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3)—懲處侯寬仁沒有追訴時效之限制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曾投書媒體表示,現任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於85年間偵辦太極門宗教詐欺案件,監察院調查有八項重大違失,並函請法務部依法懲處。但法務部移由高檢署調查後,最後竟以超過10年追懲時效為由結案,令人對司法傲慢和官官相護的心態感到不平與憤怒!

太極門冤假案是檢察官違法起訴的公訴罪,並不是告訴乃論,錯誤是政府,擔任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的蔣瑞琴指出,監察院91年調查詳列侯寬仁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將此案選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中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當懲處公文到法務部後,法務部竟表示「等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說」,且推給高檢署「重行調查有無違法」。96年7月13日太極門獲三審無罪判決確定後,法務部、高檢署卻以追訴侯寬仁時間點從86年6月其行為時起算,96年6月18日已逾10年之懲處時效為由,聲稱無法究責。然高檢署在96年10月30日、12月17日,97年2月22日、3月6日持續傳訊掌門人夫婦及弟子陳調欣等人進行調查,法務部更在97年3月11日發函表示仍在調查侯寬仁的違法,顯見「時效屆滿」乃規避懲處的託詞。蔣瑞琴主張,懲處侯寬仁根本無時效問題,原因有三:

(一)監察院在91年將侯寬仁檢察官移送法務部懲處,懲戒權也已經發動,而進入行政究責的階段,就不再有逾期未追究的問題。

(二)從86年至今,侯寬仁對太極門師徒的迫害未曾中斷,國稅局仍引用被法院廢棄的25年前侯寬仁的不法起訴書資料強徵課稅,甚至違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行拍賣太極門弟子修行道場預定地,強行收歸國有,顯見迫害至今仍未結束,10年時效根本不應起算。

(三)依羅馬規約第29條之規定,戕害人權的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例如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擔任法院院長時不當接受招待的彈劾案、36年因政府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慘重的228事件的賠償、85年江國慶案件的賠償,都超過10年懲戒時效的限制;甚至距今已逾70年的納粹大屠殺事件,德國至今仍對多位已屆高齡之當時迫害者判刑。因此不法官員濫用公權力造成人權之重大侵害,中外皆無任何懲戒時效的限制。

蔣瑞琴指出,太極門案於98年獲國家冤獄賠償,受害事證明確,侯寬仁應依法受到懲戒。然其至今不但未受任何懲處及國家求償,反而一路高升至廉政署副署長。法務部應立即將侯寬仁撤職查辦,以彰顯憲法監察權及權力分立效能,並保障人權、維護人性尊嚴,進而捍衛宗教信仰及文化自由,還給太極門師徒應有之清白與公道,更是導正社會風氣的最佳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