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4)—《警察職權行使法》沒罰則 變相鼓勵違法濫權?

張靜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如果有訂定員警違法的罰則,警察應該會更慎重執法。
張靜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如果有訂定員警違法的罰則,警察應該會更慎重執法。

▲張靜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如果有訂定員警違法的罰則,警察應該會更慎重執法。

警察屢屢違法盤查,引發撻伐聲浪,但員警執法過當、濫權,成為被告,卻都沒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竟沒有訂定員警違法的罰則,如果有,警察應該會更慎重執法。如果執法者未能謹守法律,甚至濫權侵害人民權益卻不用負責,是否等同鼓勵繼續違法濫權?

黃錫富案判決法官認為,警方做法顯然已逾越守法的基本界線,並明確表示「執法之前,要先守法」、「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認為這些來自高層警界的指示和壓力,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因而做出無罪判決。等同告知執法者,執法手段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的界線,該判決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應恪遵的原則唯有國家的憲法和法令,並非盲從長官命令,應該分辨指令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