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81)—糾正公權力的錯誤 不應有時效限制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表示,行政機關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把太極門假案撤銷,這是最簡單、最容易的,但問題是他們不願意做!糾正國家公權力的錯誤不應有期間的限制,應修正行政訴訟法,刪除再審期間5年的限制。政府應考慮制定太極門事件平反條例,太極門稅務案件(民國)80到85年度通通是一樣的情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80年、82到85年太極門勝訴就可以作為81年的再審理由,把它明訂在平反條例裡,包括回復已經執行的財產等,解決所有問題。

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律師表示,稅捐稽徵法去年完成修法,修法的取向叫做「關門」,其中第21條第3項,就算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在一年內是時效不完成,稅捐機關還可以繼續課稅。第28條則加註了一個條文,如果經過行政法院的實體判決確定,就不能走第28條,反而對當事人更不利,這是可以去挑戰的問題,希望修法應朝向對人民更有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