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海外所得 小心最高3倍罰金!

作者 : 潔西卡.周

【案例】

老陳每年報稅,都用國稅局寄來的「稅額試算通知書」網路申報,今年收到的通知書,顯示去年綜合所得淨額為100萬元,但去年購買海外基金獲利達1,000萬元,卻沒有顯示在國稅局的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因此老陳詢問筆者兩個問題 :

1.他是否可以依照稅局提供的稅額試算申報,無須另行申報海外所得?

2.海外所得若不申報事後被稽查到的最壞結果為何 ?

【解答】

在回答老陳的問題之前,首先要說明個人的海外所得申報是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範,與個人依照「所得稅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是不同的法律規範。儘管如此,前述兩者均是屬於「所得稅」的性質,因此依稅法規定,兩者均須在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一併申報,兩者取其高繳稅。

其次,海外所得是採納稅人「主動申報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有其他所得還是應據實辦理申報。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一個所得稅申報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100萬元者,海外所得將「全數計入」。例如:海外所得總額為99萬元,則不需申報海外所得;若海外所得為100萬元,則需就100萬元之海外所得全數申報。海外所得加計其他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670萬元,先扣除670萬元後,再針對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並與綜所稅額擇高繳納。

所以老陳的第一個問題,海外所得是否要申報,答案已呼之欲出,但該如何取得所得相關憑證當作申報時的依據呢? 由於老陳的海外所得,源自於在銀行申購的海外基金,銀行在年初都會寄送前一年的「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給納稅義務人做為申報使用。

以老陳的案例來看,因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應全數列入基本所得額,加上老陳的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假設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也就是老陳前一年的基本所得額為1,100萬元(100萬元+1,000萬元),已超過申報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670萬元,老陳雖然已報稅,但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算出的基本稅額為86萬元〔(1,100萬元-670萬元)×20%〕,再與原本的綜所稅額金額(100萬綜所淨額適用所得稅率12%,扣除累進差額3.78萬元,實際金額為8.22萬元),兩者比較稅額高低,取其高者繳納,因此應繳納基本所得稅額86萬元。

老陳的第二個問題則是,若不申報海外所得,卻被國稅局稽核到,會有什麼罰則?其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也就是,如果老陳有申報海外所得但不小心漏報一部分的稅額,則除了補徵原本應繳的稅額外,最高還要罰二倍的罰鍰,若老陳所有海外所得都沒有申報,除了補徵所漏稅額,最高還有可能加罰三倍所漏稅額的罰鍰,建議誠實申報海外所得,以免被國稅局稽核,補徵又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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