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強化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配合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海關強化專利邊境保護措施,將新修正專利法規範專利權人得向海關申請查扣的標的物,僅係權利人單方認為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非經法院判決確定,該物自應由權利人提供具體資訊及相當之擔保,以利海關執行查扣。海關如僅憑權利人單方提供的書面資料,即暫扣某進口人的所有通關貨物,恐將造成我國貿易及通關障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目前海關於邊境執行專利權保護措施,限於接獲司法機關假處分裁定後,於專利權人提供涉案貨物具體資料或進、出口報單號碼後,海關始配合辦理暫停進出口相關貨物。配合近期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海關除規劃修正現有措施外,同時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研擬「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草案,以強化專利權邊境保護。 關務署表示,「專利法」於今(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之貨物,除可向司法機關申請裁處,再由海關配合辦理外,亦得依據專利法授權訂定之子法,直接向海關申請繳交保證金後辦理貨物行政查扣,被查扣人亦得提供二倍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