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毆死母親案二審仍判18年 男子:無辜冤枉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宜蘭市古姓男子被控打死母親案,一審遭判18年,刑後監護5年,經上訴,二審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古男還押時說,「無辜冤枉,我只打5、6拳,怎麼會死人。」

一審判決指出,宜蘭市古姓男子平時與8旬陳姓母親相依為命,但他在民國107年9月8日因不滿母親撕毀他的文件,妨礙他唸經超渡,甚至懷疑古母下毒害他精神錯亂,涉毆打古母頭部等部位,並用身體壓住古母胸部,導致古母沒有生命徵象。

判決指出,古男在事發後3天發現古母沒有生命跡象,便找來葬儀社業者前來處理,但郭姓業者到場發現有異,要求古男報警;警方獲報後認為古男涉嫌重大,將古男送辦。

一審法院審酌,古男長期受精神疾病困擾,經鑑定古男行為時因病使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都顯著降低,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18年徒刑,刑後須施以監護5年。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開庭期間,古姓男子在庭上表示,因為母親給他吃有核輻射的豬肉,導致自己精神異常,才會毆打母親5、6拳,沒有想要打死她;古男胞弟在庭上說,哥哥生病了,十幾年前曾想拿刀砍他。

古男委任律師則表示,古男沒有殺人故意,應以傷害致死及遺棄罪論罪,建請法官考量他案發後有向警方報案,應符合自首規定,請求給予減刑。

二審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仍判古男18年徒刑,刑後須施以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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