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永豐金弊案被判8年半 何壽川提5點聲明:上訴到底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違反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台北地方20日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對此,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發出5點聲明,並表示將繼續上訴到底,以捍衛自身清白。

何壽川聲明指出,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期約不法分潤之協議,明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聲明也提到,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金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而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因此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聲明也指出,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因此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公司的這些投資,在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聲明提到,元太科技公司投資美金850萬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元太科技所做的這些投資,於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聲明最後強調,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6年,各獲利美金389萬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先生並無違背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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