淪工具人未收報酬 平反關鍵

東港「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前左二)25日到高雄高分院聆判,合議庭認定他不知情且未收取報酬,改判無罪。(袁庭堯攝)
東港「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前左二)25日到高雄高分院聆判,合議庭認定他不知情且未收取報酬,改判無罪。(袁庭堯攝)

陳火盛被控運毒遭判刑18年,再審翻案成功,無罪的關鍵理由,在合議庭認定他全程不知情,也未收取任何報酬。陳返家後與家人聚餐慶祝時直呼「心情整個放輕鬆了」。冤獄平反協會則說會協助陳聲請冤獄刑事補償,初估補償金至少889萬元起跳。

高雄高分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陳火盛沒有參與其他被告事前用DVD紙箱藏毒的測試,僅被當作運毒「工具」。起訴書也沒有陳與其他被告犯意聯絡的證據;訪談結果也證實,小琉球漁民確實因常年在海上作業,有「寄物返台」的習慣。

合議庭認為,起訴證據指出,運毒過程陳均不知情,毒梟會選擇陳的漁船運毒,是因為當時菲律賓納卯港內就只有陳一艘船要返台,沒有事證可證明林金群事先已約妥陳火盛停泊該港。陳將紙箱載回東港時並沒有隨身帶走,也沒有主動聯繫林進龍取貨,而是直接把紙箱放在船長室,接到電話才叫兒子到船長室取件、轉交。若陳知道紙箱藏毒,不可能在沒有特別防護措施下大意放置。

判決理由指出,如果陳知悉所載運紙箱內裝DVD機台內藏放毒品,豈會甘冒被取締送辦判處重刑的危險而平白從事毒品運輸之理,本案自查獲時起迄今,都沒有證據證明陳火盛有藉載運紙箱獲得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就本案存有可能是被利用當作工具的不知情之人的認定空間,應判決無罪。

陳火盛說,他15歲開始討海,做了40多年,快60歲時竟出這種事。為平反冤獄,原本1000多萬的新船沒了,為了官司還賣地,入獄時5個孩子都還未婚,出獄時已有4個孫子,未來若有機會還想再出海捕魚。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坐冤獄可請求每日3000至5000元不等補償金,陳未來若無罪確定,最少可請領889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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