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水域建設鬆綁 內政部公布101處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為簡化行政作業,內政部日前主動盤點公布全臺101處既有合法港埠水域,在開發利用時,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未來港埠主管機關無須再向中央個案徵詢認定,有助港區設置浮動碼頭或疏濬等工程。但港區權責單位仍須依法辦理管理、監測與維護等措施,確保海岸環境永續發展。

內政部表示,依「海岸管理法」等規定,若在海岸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屬於原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者,因較不會產生外部性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認定排除於特定區位的範圍,無需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內政部進一步說,自104年2月4日「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在港埠主管機關徵詢下,已陸續個案認定安平商港、新竹縣坡頭漁港、臺中商港及桃園市竹圍漁港等4個港口水域,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

內政部為減少個案認定公文往返,已主動繪製臺灣本島港埠既有防波堤外廓內之水域範圍,經會商相關機關後,於今年6月12日公布,通案認定基隆商港等97處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的港埠,其中,包括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及漁港等,在其水域的建設無須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臺共有101處港口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未來,澎湖、金門及連江的港口也將比照本島作業方式辦理,以提升行政效能。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營建署海岸地區管理資訊網(https://eland.cpami.gov.tw/CAMN/)或營建署網站專區(https://reurl.cc/z8x07k)瀏覽查詢。

內政部主動盤點公布全臺101處既有合法港埠水域,在開發利用時,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但港區權責單位仍須依法辦理管理等措施,確保海岸環境永續發展。(內政部提供)

為簡化行政作業,內政部主動盤點公布全臺101處既有合法港埠水域,在開發利用時,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未來港埠主管機關無須再向中央個案徵詢認定。(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為減少個案認定公文往返,已主動繪製臺灣本島港埠既有防波堤外廓內之水域範圍,通案認定基隆商港等97處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的港埠。(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