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法院判罰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法院判決指出,買賣未上市櫃(興櫃)股票,記得留存交易憑證,以列報買入成本,核實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查核辦法申報所得稅。否則,若被查獲,依法不僅要歸課綜合所得稅,還要按所短漏報稅額處以罰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李姓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時,以找不到原始交易成本為由,沒有誠實申報,被判補所得稅346萬元及罰鍰173萬元的爭訟,李某敗訴。 國稅局查出,李某配偶97年度以每股價格45元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巨人公司股票18萬2,612股,成交總價額為821萬元,另以每股75元出售和理公司股票26萬6,064股,成交總價額1,995萬元。 國稅局於是重新核定李某配偶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股票交易所得為2,294萬元,並據以認定李某在97年度報稅時,僅列報配偶股票交易所得額563萬元,短報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1,730萬元,補徵稅額3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5倍罰鍰173萬元。 李某在訴訟中辯稱,其配偶取得這些股票時,證所稅停徵,所以沒有留存原始取得成本證明資料,且持股長達10年,已無法記憶原始取得成本,沒有故意要短漏稅額,不應受罰。 不過,李某配偶取得這2家公司的股票,都是在89年3月間一次買進,其後除無償獲配盈餘轉增資股票外,在97年一次全數出售前,未曾有出售的紀錄,其交易情形單純,並沒有成本批次攤計困難問題。 法院認為,李某並非不能提供或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縱使沒有保留取得股票成本的相關憑證,也不是不能向巨人及和理公司查詢取得股票的原始成本。 法院判決,李某逕行選擇填報「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的項目,導致短報所得額,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