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注意 大陸擴大反洗錢範圍

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近期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大幅補充與修訂自2007年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會計師對此提醒,大陸台商在面對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工作時,常以消極不配合的方式應對,此次大陸反洗錢修法,新增單位和個人對反洗錢工作的配合義務,企業及個人需負擔反洗錢責任,台商需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徐曉婷表示,這次草案除了擴大反洗錢的定義外,亦下放調查權以致調查機構倍數增加,並新增單位和個人對反洗錢工作的配合義務、反洗錢域外管轄、反洗錢特別預防制度等義務。草案明訂單位或個人若違反規定,將被金融機構限制交易、處以人民幣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將相關行政處罰資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

徐曉婷建議,不論是台商企業或是個人,均應檢視當前的投資模式、營運交易、不動產持有方式及資金往來等各層面,避免新法上路猝不及防而陷入窘境。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擴大反洗錢涵蓋範圍、提升反洗錢監測工作效率以及增加了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與責任。現行《反洗錢法》係配合大陸《刑法》第191條,僅將7類犯罪列為反洗錢的預防與監管對象,草案刪除了前述7類犯罪的列舉,而概括性地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列為反洗錢的管理對象,擴大了反洗錢的涵蓋範圍,便於與國際反洗錢監管規定接軌及合作。

草案將反洗錢的調查機構自「省」一級派出機構,下放為設區的「市」一級以上的派出機構。換言之,有權對反洗錢行為進行調查的主體將倍數增加,大大提升反洗錢監測工作的效率。

現行的《反洗錢法》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此類報告義務主要是由金融機構與特定非金融機構執行,不涉及一般的單位與個人。本次草案修訂的重點,即是增加了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與責任,包括: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配合反洗錢調查、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工作、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以及不得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