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補償金 改為社會補助 網路變臉涉犯罪 最高處7年刑

網路上製作換臉等犯罪行為,最高將處7年有期徒刑。圖為示意圖人臉3D掃描。(本報資料照片)
網路上製作換臉等犯罪行為,最高將處7年有期徒刑。圖為示意圖人臉3D掃描。(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犯罪被害補償金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以彰顯國家責任;此外昨也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修草案,對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犯罪行為,加重其刑責,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昨三讀通過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明定,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為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時,得於20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處置。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7日內,對該報導更正、移除、下架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被害補償金也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包括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補償金80萬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

此外,網紅小玉涉嫌以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成人片販賣盈利,引起政治人物關注。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凡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修法僅是亡羊補牢,足見民進黨政府懈怠;至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只跨出一小步,因很多民間團體提出訴求沒有被納入,如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相關預算不足,希望政府編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