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堂弟涉詐又偽造文書 更一審判刑1年8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堂弟王清山被控索賄關說某董事長交保未遂及偽造文書等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另關說部分,2月間先判刑1年3月確定已入監。

判決指出,王清山(原名王郁雄)為前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的堂弟,於民國103年初向張姓男子佯稱,他與與堂兄王金平獲得「聯合國緊急救援物資流通有限公司」的授權,處理人道救援事宜,這家公司在香港某銀行有100億美元資金,其中100萬美元欲匯至國內,屬國家機密,因手續費不足,欲借款新台幣200萬元,借期3個月等語。

判決指出,王清山出具偽造的「聯合國緊急救援公司授權書」及香港某銀行結餘證明書,使張男陷於錯誤,雙方簽立「融資合作約」後,王清山陸續得款130萬元。王男未清償借款且避不見面,張男才知受騙報案。

此外,王清山於104年12月底因詐欺案遭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時,與和旺聯合實業公司負責人劉永祥羈押在同一房;王清山向劉永祥表明其為王金平堂弟,佯稱可利用此人脈關係協助劉男早日交保獲釋等語,導致劉男誤信為真,告知妻子電話號碼。

判決指出,王清山交保出監後即電聯及傳簡訊給劉妻稱「你拿1600萬元,一個禮拜就讓劉永祥回來」等語,又於面會時要求支付司法關說活動費,後因劉妻察覺有異而未支付任何款項。

一審認定王清山構成二罪,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1年10月、詐欺取財未遂罪判1年3月;二審輕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年8月、詐欺取財未遂罪仍判1年3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月間,駁回詐欺罪部分而確定、另將偽文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開庭期間,王清山主張,本件偽造文書罪部分,單純為借貸關係,自身也被他人所騙。

更一審依張男證述及香港某銀行說明資料等證據,認定王清山犯罪明確,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