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呼籲民眾停車超過3分鐘要熄火,以免受罰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並自3月1日實施,前3個月先行勸導,今年 6月1日 起,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將全國同步開罰,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呼籲民眾停車超過3分鐘要熄火,以免受罰。

環保局表示,臺南市創亞洲城市先例,97年即通過「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迄今已告發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逕行裁罰計146件,另配合環保署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稽查首日,環保局1日針對學校、醫院、車站及大型購物中心加強宣導,勸導件數共計303件。

環保局表示,為配合環保署的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將同步修訂罰鍰額度,並加強管制學校及醫院周圍之車輛怠速行為,設置停車怠速熄火告示牌。環保署將排班計程車前三輛列為排除對象部分,臺南市也將納入管制,市府已於101年2月22日邀集相關公務機關、學校、醫院及公會團體,召開自治條例草案研商公聽會,將彙整各單位意見憑以修訂條例,辦理後續公告程序,希望6月能正式實施,與環保署同步取締怠速行為。

依環保署所訂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