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加嚴營建空污管制 限期未改可勒令停工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8日電)為降低營建工程懸浮微粒,環保署預告加嚴工程空污管制辦法,違反除面臨最高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外,限期未改還可勒令停工;若水情吃緊,無法以灑水的方式減少揚塵,應加派人力掃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近3年營建工程施工中工地數每年平均10萬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陳情件數每年平均3678件,陳情比率約3.4%。

環保署今天舉辦「守護民眾健康 營建空污防制再升級」記者會,預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強化現有管制強度,以降低民眾對營建工程工地的陳情。

環保署表示,營建工程排放的空氣污染物以懸浮微粒(PM10)為主,約占全國各污染源排放量的15%,預估辦法正式實施後將促使PM10每年減量3415公噸。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蔡孟裕表示,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建築、道路與隧道、管線、橋梁、區域開發、疏濬、其他等7大類營建工程中第1、2級管制對象;這兩等級合計每年營建工程約7萬件。

蔡孟裕說,主要加強管制措施包含提高工地覆蓋率、配合灑水;區域開發及疏濬工程強制設置自動洗車台,並清掃周邊道路,延伸路口不得有路面色差;工地開挖、刨除等施工前先灑水,施工粉塵要收集。

另外在第三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中第2級工程圍籬高度由1.8公尺增高至2.4公尺;施工機具需具備低污染自主管理標章;大型工程要設置監測、錄影系統。

蔡孟裕指出,若事業單位違反相關辦法,按空污法的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2000萬元,若是一年內2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得勒令停工;辦法預告後還會再收集各界的意見,召開相關研商,預計明年會正式公告實施。

由於近期全台許多縣市水情吃緊,但辦法中降低揚塵(PM10)的方式多用清洗、灑水,蔡孟裕說,在水源不足的情況下,會要求事業單位增派人力執行掃街、貨車清理等;但在工程刨除等項目仍要求執行灑水,要事業單位自備用水。(編輯:陳政偉)1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