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遭鐵鎚擊頭後死亡 更審判女子3年徒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桃園郭姓女子3年前與同居男友吵架,隨手拿鐵鎚朝男友頭部攻擊後,帶著幼子開車離去,男友見狀攀車斗不慎摔落送醫不治。高院更一審日前依重傷害未遂罪判郭3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女子於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2時許,因照顧幼兒之事與同居男友發生口角,2人互相推擠扭打,郭女拿起鐵鎚朝男方頭部敲打2下,導致男方頭部外傷及頭骨骨折等。

後來,男方看見郭女攜子駕車離去,追上並攀爬車斗卻不慎跌落而倒地不起,經送醫急救在當天晚間7時許死亡。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人的頭部,為人體重要部位,若以鐵製硬物用力揮擊,極可能造成頭部嚴重受創或大量出血的重大傷害,且年長者的腦部受有外力重擊,足使其傷勢惡化,易致重大不治的傷害,但郭女不可能不知道。

更一審指出,郭女持鐵鎚朝當時已經69歲的男友頭部敲打2下,主觀上應有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依卷內事證,排除男方自行爬上車斗不慎跌落地面的因素後,郭女行為是否導致男方死亡仍有疑義,兩者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更一審表示,郭女行為構成重傷害未遂罪,考量郭女與男方為同居關係,並已育有一子,僅因幼兒照顧問題發生爭執衝突,竟持鐵鎚敲擊男方頭部,迄今未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以及曾犯施用毒品、竊盜等罪,本件承認犯行,判刑3年,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