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打方向燈被開12張罰單 法院判9張撤銷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程姓男子去年開車上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車檢舉,被開12張罰單,罰鍰總計4萬2000元,程男不滿提告。法院認為其中9張違反不得連續舉發規定,判決撤銷。可上訴。

判決指出,程男於去年7月14日駕車行駛國道一號南下70至87公里處時,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拍到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並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檢舉。警方開出12張舉報通知單給程男。

程男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意見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違規地點相距未逾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不得予以連續舉發。

不過,裁決所仍認定程男10分鐘內有12件違規事實,裁罰每件新台幣3000元、3300元不等金額,總計4萬2000元。程男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連續舉發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也有得連續舉發規定。

北院認為,程男第1、4、10次裁決,符合道交條例連續舉發的規定,第號2、3、5、6、7、8、9、11、12次裁決,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以上或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 公里以上,原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