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賭 生活費遭查扣 橋院判撤銷發還

黃姓男子與朋友去年合開賭場,但才開張一天就被警方查獲,並被沒收一筆金錢。橋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男子與朋友去年合開賭場,但才開張一天就被警方查獲,並被沒收一筆金錢。橋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男子去年1月與朋友在仁武區合開賭場,但賭場只開張一天,就被警方人贓俱獲。橋頭地院一審簡易庭判處沒收黃男的不法所得3萬1900元,黃男不服上訴,主張這筆錢是他的生活費,不是犯罪所得。橋院審酌警方提供的資料不足,撤銷沒收黃男的這筆錢,不得上訴。

黃男去年1月與蔡姓與曾姓等4名友人,5人一起在仁武區開設賭場,橋院一審簡易庭判決,黃男等人依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至3個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另沒收被查扣的3萬1900元現金,黃男不服上訴。

黃男主張,這筆錢是用來繳納計程車租金及日常生活所用,並非此賭博案的犯案所得,且他經營賭場沒有與賭客對賭,是由賭客們輪流當莊家,他再從賭客輸贏的錢中抽頭得利,但因為被查獲當天賭博尚未結束,所以沒有獲得抽頭金。

法院後來函詢高雄市仁武警分局,詢問查扣此案3萬1900元的過程,警方回函說,只記錄扣得此筆金錢,但卻沒有詳實記錄此筆金錢原本放置何處、如何查獲等過程,也無法判斷這筆錢就是黃男所有。

賭客們於警詢時均供稱,他們被扣押的金錢,都是在警員在他們身上扣得的,這些金錢並非全部都是賭資,部分屬於私人的生活費用,這與黃男聲稱被警方執行扣押程序的情節一致。法官認為,警方當時並沒有詳細詢問金錢來源,而是一律要求在場的人士交出身上的金錢,不能說這筆錢就是黃男的抽頭非法所得。法官考慮諸多因素後,認為不應該沒收這筆金錢,並撤銷原判,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