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縱火奪3命三度判死 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7日電)台中某公司員工李昆霖不滿何姓老闆少算工資,5年前到公司樓下縱火造成3 死,歷審均被判死,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李男非蓄意殺人,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李昆霖受僱於何姓男子擔任油漆工,民國105年11月10日,李男與何男因工資問題起口角;同日晚間,李男身上酒味過重,接連遭兩家客運拒載,遭警方帶回住處。

李男積怨不滿,同年11月11日凌晨1時多到公司樓下潑灑松香水、油漆等易燃液體縱火,造成何男56歲的父親與61歲大伯死亡,何男住在一樓的爺爺由看護救出,但燒傷併發舊疾,在火警發生後18天死亡。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李昆霖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也認為,李昆霖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危害重大,無須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處李昆霖死刑。李昆霖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去年5月二度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經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李昆霖殺人的犯意,是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而非程度上更為蓄意、嚴重的直接或確定故意,雖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回復,但仍尚難評價為「情節最重大之罪」,而不適用死刑。

台中高分院審酌李昆霖在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且至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或家屬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