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頭董事長很過癮?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民眾網綜合報導】

常見有公司經營者因為各種因素,找親朋好友掛名公司負責人,直到碰上法律問題,才驚覺不妙。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投書《ETtoday》指出,公司負責人顧名思義就是為公司大小事負責的人,除了在《公司法》第8條有規定外,《商業會計法》第4條也有規定,身為公司負責人,對於一般的業務上文書,均有據實製作的義務。對於稅捐之申報及繳納也有如實申報繳納的義務。至於公司的會計帳帳冊或會計憑證之製作,則也必須保證內容的真實性。

洪敏超表示,公司負責人故意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都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洪敏超舉例,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公司的業務上文書是不實製作,而該等文書上又蓋有公司大小章,對外表示是以公司名義所為。在這種情形下,這種文書既然是以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所製作,如有內容不實情形,通常會對他人或公眾造成損害之虞,就會涉及《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問題。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對於公司負責人、會計與經辦會計人員就上面所述,對於會計憑證或者帳冊的內容發生不實記載或製作不實會計文書的情形,也設有相關的刑責規範。且公司既然具有法人性質,就有申報稅捐的義務,公司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情形時,除了公司本身會面臨《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問題外,第43條對於幫助公司逃漏稅捐之人,也設有處罰的規定。

洪敏超也提到,通常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形式上負有為該公司稅捐義務之人,所以實務上,一旦該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發生刻意逃漏稅捐的問題或虛開發票時,公司負責人也會被當作幫助該公司逃漏稅捐的人遭受調查,並面臨《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的刑事責任問題。總的來說,因為公司的負責人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及行政管理的正確性,公司的負責人除了公司內部治理外,法律面上也相對承擔了應負的責任。

此外,公司負責人作為雇主,除了有為員工投保及提撥勞退金的義務外,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如果公司負責人有監督不周的情形,也必須跟該員工一起負起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擔任公司的形式負責人,請務必睜大眼睛注意及了解公司的內部實際運作、公司的性質及業務內容的適法性及真實性,避免因為當了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因為公司營運觸法而連帶受到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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