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修法 不接地氣接黨意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疫後《傳染病防治法》著手修訂,方向應該是修掉在新冠防疫期間窒礙難行的部分,下次若再遇到相似疫情時能執行得更為完善。所以在第33條中,新修訂安養或長期照顧機構必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適當的感染管制措施。這當然是新冠期間長照機構礙於人力,無法充分配合政府防疫作為,成為破口後的補強政策。

但是並非每一條法規的修訂都是這麼接地氣,第27條就很糟糕。因為是衛福部交辦要修的,接的是「黨意」,而非地氣。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其中新規定,任何形式捐贈收入,捐贈人指定採購疫苗者,不得指定疫苗之廠牌及種類。明顯是針對此次新冠疫情3家民間機構捐贈的1500萬劑BNT疫苗。

疫苗接種是國家行為,民間不會輕易置喙。民間會有捐贈疫苗的動機是在補政府能力之不足,這份力量應予重視。這次政府自己弄黃了東洋的3000萬劑BNT疫苗,造成後來的疫苗亂象與滔天民怨,最終導致地方選舉的潰敗。若非民間的1500萬劑BNT及時雨,可能疫苗到現在都還有得吵,怎麼能把防疫變差的罪過說成指定捐贈BNT的錯。難不成,要民間單位捐錢給疫苗基金讓政府再去買高端,繼續激發民怨不成。修法單位最好能慎思,將這條多此一舉的「報復性法規」廢除,回歸常態。

第44條規範了各類法定傳染病人的收治原則。將原來「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修改成「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或處所施行隔離治療」,當然是為台灣眾多的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等琳瑯滿目的「類方艙醫院」正名為可以執行隔離的場所。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機構或處所,而在認定機構或處所的單位是否具有醫院認定的資格。

這次新冠,由於指揮中心骨髓裡有了「抗中保台」的DNA,一直不願意設置「方艙醫院」,代以集中檢疫所收治輕症病人。病人必須收治於醫院是天賦的權利,大陸收治輕症病人於方艙醫院是合理的,台灣收治在沒有認定是醫院的場所就是違反人權的。認定收容場所是否具備醫院級別,是地方衛生局醫政科的職權,這項職權必須明確修列在法規中,才能免除地方與中央的扞格。所以第44條法規應修改成「應於地方政府認定的隔離治療機構或處所施行隔離治療」。否則中央隨意認定的不合規格離治療場所,竟然要讓地方買單,非常不合理。

疫後修《傳染病防治法》是繼往開來的好事,但不應該將與人民團體或地方政府的防疫衝突點,又不清不楚的寫入修法條文中。這些條文以前都存在,執行也沒問題,只有這次才出包,該檢討的是為何民進黨執政才出現這些問題。如果問題出在執政者,那就不一定要修法了。(作者為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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