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緩和!勞動部:1日起家庭類移工開放轉換雇主

<p>外籍看護|移工。(示意圖/報系資料照)</p>

外籍看護|移工。(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p>外籍看護|移工。(示意圖/報系資料照)</p>

外籍看護|移工。(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外籍看護|移工。(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外籍看護|移工。(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國內疫情趨緩,勞動部宣布自1日起優先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可以轉換由家庭類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其他產業移工還是暫緩轉換,未來將視疫情再檢討。

勞動部表示,承接家庭類移工的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檢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新雇主未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安排移工檢驗PCR,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及廢止名額。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也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確診時,新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接續聘僱移工檢測PCR陰性,新雇主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受移工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影響,得依照下列情形辦理:

一、原已經勞動部核准轉出,因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停止轉出作業者:如果家庭類移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並已公告轉換者,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由轉換系統自動重新給予60日轉換期限;家庭類移工如欲停止轉換公告,可以向登記轉換公告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撤銷。此外,已收到勞動部核准的轉出函,尚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轉換者,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14日內,可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二、原已提出轉出申請,經勞動部不予許可轉出者:因本類對象自始未經勞動部核准轉換,可自110年7月1日次日起60日內,由雇主或移工重新向勞動部申請重新轉換雇主。

三、原已提出期滿轉換,且雇主及移工資格均符規定,因勞動部110年6月7日函釋而不予許可且不同意轉出者:如果是移工現行原聘期尚未屆滿者,請依轉換準則規定重新申請期滿轉換、期滿續聘、一般轉出或接續聘僱作業;如果移工現行原聘期已屆滿者,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函規定,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的移工,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得再向勞動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圖/勞動部提供)
(圖/勞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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