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調取手機定位 立院:法律明確性不足

疫情爆發以來,疫情指揮中心利用科技取得民眾行動位置做為防疫措施,但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無論是防疫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均未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調取民眾電信位置,僅以「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為調查依據,法律明確性較顯不足,建議宜趨嚴謹;且位置資料的防疫使用,應落實比例原則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新冠疫情爆發後,疫情指揮中心透過手機等數位科技監控民眾行動,有關政府能否以防疫為名,對民眾進行實質的隱私侵害,迄今仍爭論不休。

對此,立院法制局近期公布一篇「位置資料之防疫使用與隱私保護之衡平」報告指出,依我國個資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在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也就是說,蒐集或利用民眾電信位置資料做防疫使用,是否屬於「法定職務」或「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回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解讀。

但法制局指出,相關法令並未明確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可以調取民眾電信位置資料,「僅泛泛言以『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相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須限於法定罪名且須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之嚴密程序,顯然法律明確性程度較顯不足。」

法制局明確建議,疫情已逾1年有餘,各國法制漸備,防疫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的法律明確性審查,「不宜再寬鬆以待」,而可能有重新檢視修正之必要。尤其,在涉及干預人民資訊隱私權的防疫措施,即可能有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

法制局更指出,政府機關蒐用民眾個資時,必須注意比例原則,包括蒐用的內容、範圍、時間長短等,須符合侵害最小化原則。同時,蒐用民眾位置資料時,也應優先使用匿名技術,並適度公開匿名化方法,以利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