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核子設施罰1億 立委指罰太低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18日初審完成太空發展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對於罰金部分,無法達成共識,送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8日審查太空發展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分3部分:實體設備及資通系統均納入保護範圍;依侵害行為樣態設計層級化刑責,情節由輕至重依序為,危害功能正常運作、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致災、至重傷;處罰未遂犯。

在實體設施方面,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太空發展法指涉的實體設施,包括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或其設備;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指涉的實體設施,則是核子反應器設施。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條文規定,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則為核子事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資通系統方面,如果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包括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根據草案條文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導致釀成災害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則為核子事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朝野立委都支持行政院版草案,不過,國民黨立委鄭正鈐提出修正動議,將各項罰金從原本政院版最重罰1億元,提高到1億6000萬元。他表示,更高額度才有更高的嚇阻力度,訂了用不到也沒關係,不要等到發生嚴重事件,來不及沒辦法修法。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罰金要判得出去,更要罰得到,呼籲鄭正鈐依政院版,盡快讓法通過上路,才有嚇阻效果。不過,鄭正鈐不為所動。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