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關鍵性基礎設施 關7年

【記者李娜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7日審查通過強化國內關鍵基礎設施〔包水、電、核能、金融〕保護相關法案同時祭出重典。

對於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以致核心資通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行政院日前函請立法院審議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7日排審其中3項,關於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的部分條文修正。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指出,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法案修法,共涉及8個部會22項作用法,但修法架構相同,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皆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其中3項強化金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的法案,通過銀行法增訂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條文草案,規範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虛擬侵害行為,增訂以惡意軟體、阻斷服務攻擊(DDoS)、社交工程等資安攻擊方式無故入侵、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財政委員會通過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條文草案,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財政委員會27日也審查通過期貨交易法增訂第112條1及第112條之2條文草案,規範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第112條之1條文,增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之者,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12條之1條文也規範,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惡性重大有嚴懲的必要,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說,上述3修正草案均審查完竣,後續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須經黨團協商。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