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袋紅利券等同禮券 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福袋紅利券等同禮券 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百貨公司在新春期間推出限量福袋,不只拼人氣也拉抬業績,但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新北市消保官發現有百貨業者準備在大年初一銷售的「福袋」,內含紅利券,卻限制消費時間,部分櫃位也無法使用。消保官認為福袋的紅利券視同禮券,下令業者取消相關限制。 過年福袋抽大獎活動吸引人潮,有些消費者除夕當晚漏夜排隊,就是為了搶買福袋,希望新的一年好運到、中大獎,但對福袋內容失望的也不少,排隊搶到的不見得物超所值。為了減少消費糾紛,新北市消保官找來四家百貨業者了解福袋銷售方案,檢視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 從百貨公司DM發現,Mega City板橋大遠百及板橋遠東百貨,所銷售的「新春好運袋」,除了可參與汽車、機車等抽獎活動,還分別包含3張500元、6張100元,共價值2,100元的紅利券,以及1張500元、5張100元的紅利券。 消保官許宏仁指出,消費者看似買到等值的紅利券,還能有摸大獎的機會,相當划算,但紅利券限制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完畢,且有部分專櫃無法使用,影響消費者權益。既然紅利券不是單純由業者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購買,性質應等同於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遠東百貨表示,雖然在相關宣傳單上有所限制,但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在期限後繼續使用。不過消保官認為,有些消費者發現紅利券過期,可能就丟棄不用,蒙受損失,要求業者改善,否則可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開罰2萬到10萬元。 業者承諾會刪除活動現場、看板及紅利券上的使用限制,同時也會將紅利券的面額全部改為每張100元,方便消費者使用。